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聰智
具 保 人 張月紅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月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前述之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侯聰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於民國100 年1 月 11日以屏檢榮昃緝字第0048號發布通緝後,於同年4 月11日 緝獲到案,訊問後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命提出新台幣(下同 )3 萬元之保證金,嗣由具保人張月紅繳納保證金後,已於 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屏東地檢署通緝書、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刑保字第1000018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 足憑。
三、惟上開案件經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於本院101 年3 月14日 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於101 年 5 月16日行準備程序時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2 紙、本院拘票4 紙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里港分 局員警拘提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且依卷附台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內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 。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張月紅應於101 年6 月13日上午9 時 25分偕同被告前來本院出庭應訊,經合法傳喚具保人後,具 保人於該日仍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訊問筆錄、報到 單各1 份附卷可參。復查被告現另因殺人案件,為屏東地檢 署以101 年屏檢榮執敬緝字第509 號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 紙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