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伯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毒偵字第8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如不應起訴而起訴者, 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 觀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等規定自明 。該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係於101 年6 月6 日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 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書1 份及本 院收文章1 枚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01 年3 月22日 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乙份附卷可考,是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 第6 款規定,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本件於101 年6 月 6 日經本院受理而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時,因被告已死亡 ,關於本件起訴時之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檢察官之起訴自 屬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並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