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雨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