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68號
PTDM,101,聲,868,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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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0 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101 年度聲沒字第15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惟關於「安非他命」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毛重0.5 公克),經警以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 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 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1 份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0頁),確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 以被告鄒美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執 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 ,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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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