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877號
PTDM,101,簡,877,201206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建原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與被害人間糾紛, 竟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誠屬不該,並兼衡 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 科罰金之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