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54號
PTDM,101,易,454,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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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仁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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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