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52號
ILDV,101,司繼,152,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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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錦華
林怡君
林伊軒
林伊倫
林欣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聰達(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
○○街75號5樓)之妻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
3 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聰達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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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