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20號
ILDV,101,司促,3720,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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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方錫泉

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叁仟柒佰伍
拾貳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柒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案外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
依約定條款規定,持卡人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全數向債權人清償,嗣後案外人將上開債權讓與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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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