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90號
ILDV,101,司促,3690,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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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听洲


債 務 人 林簡金魚

林坤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四
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簡金魚於民國94年6月6日,邀同債務人林坤田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285萬元,借款期間、還款
方式及利息,均記載於借據,債務人自101年3月6日起即未
依約繳息,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
、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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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