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黃沁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債權人公司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
職務之便,侵占保費,變造保單詐取保費,其違背職務,侵
害保護權益之行為已造成債權人公司之損失,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刑事判決,債權人已依民法第
188條第1項規定,分別賠償保戶林聰文2,000,000元、何惠
珍1,500,000元,合計3,500,000元,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
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