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64號
ILDV,101,司促,3664,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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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淑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肆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淑連於民國94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0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 月21日止累計72,043元
正未給付,其中32,271元為本金;39 ,772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連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2271 │ │6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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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