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育心(原名廖玫秀)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信用卡」肆拾柒萬伍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本金貳拾貳
萬玖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通信貸款」肆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貳拾
捌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1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上述產品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金置之不理,尚積欠如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