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欽(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
年度毒偵字第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榮欽業於民國101年4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及宜蘭普門醫療財團法人普門醫院 101年6月6日普醫法詢字第101025號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961號移送併辦 部分,檢察官雖認與前開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然因前開起訴部分既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是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 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