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1年度,13號
ILDM,101,交簡附民,13,2012061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祐廷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田蜜
劉聖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
被 告 莊淑菁

上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簡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