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9年度,5號
SLDV,99,重勞訴,5,201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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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立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祥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陸仟叁佰陸拾
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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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