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江慧敏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複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余若凡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被 告 統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郭明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複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被 告 黃重鋼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複代理人 洪毓廷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複代理人 劉慧文被 告 鄭美玲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複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被 告 羅永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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