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24號
SLDV,101,除,324,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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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紫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松
代 理 人 吳方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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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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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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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鎮沅有限公司 吳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9,494元 │WD0000000 │100年7月25日 │
│ │娟 │份有限公司文德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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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紫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