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27號
SLDV,101,重訴,227,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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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俞秀真
      李逸凡
      李逸雯
被   告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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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