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 告 聯拓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禮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約定書第14條可稽(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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