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07號
SLDV,101,訴,407,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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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莊正誠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轉讓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 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 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二、本院於101 年5 月4 日日命原告於15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 提出摘要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5 月9 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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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