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秋永(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以陳秋永為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提起本件訴 訟,惟陳秋永已於起訴前之95年2 月1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 附卷可按。是原告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陳秋永提起訴訟, 其起訴之對象既不存在,復無從命為補正,揆之首揭規定, 其此部分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另對被告黃重雄 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別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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