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應有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18號
SLDV,101,補,518,201206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丁趂
臨53號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林進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應有部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貳萬捌仟壹佰玖
拾貳元〔計算式:20800 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559
平方公尺×000000000/0000000000(應有部分)=20,628,19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
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