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陳瑛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肆佰叁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聲請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
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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