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賴淑芬
2
訴訟代理人 高一華
1
複代理人 郭孟豪
被 告 容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被 告 畢華盛即恩葳醫美外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答京玫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239,800 元(臺北市○○區○○路1 段18號房屋之101 年
度課稅現值)+748,000元=98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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