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蘇正宇
訴訟代理人 邱怜珠律師
被 告 周賜榮
周世昌
周世崇
周世勳
周有通
周談美
周庚辛
周庚錫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賜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玖
元〔公告土地現值20,620元/平方公尺×(43.88+1.15)平方公
尺=928,51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零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