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述泉
代 理 人 林育任律師
相 對 人 張淑華
代 理 人 蔡雅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吳翟(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吳翰(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聲請人與吳翟、吳翰會面、交往之期間與方式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兩造原係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吳翟、吳翰二子。然因 相對人對聲請人母親不尊敬,除常以言語忤逆外,更拒絕讓 二子與聲請人母親親近,每當聲請人試圖溝通,相對人即大 吵大鬧,屢生衝突,雙方因而於民國96年間協議離婚,並約 定吳翟、吳翰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 聲請人支付相對人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至二子成年止。惟兩造離婚後仍同住並共同照料二子 ,平日聲請人外出上班,相對人則負責照顧二子。豈料,自 100 年初起,相對人精神狀況開始出現異常,除情緒不穩定 、哭鬧外,更變本加厲禁止二子與聲請人家庭之任何成員見 面,對於二子亦呈現默不關心之態度,致二子行徑逐漸乖離 ,成績退步,顯然相對人在教養、輔導上因分心於他事致出 現偏差與忽略。聲請人試圖就子女教養部分與相對人溝通討 論,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彼此於教養理念上屢生爭執,甚至 無法溝通。又相對人為阻礙聲請人與二子共享天倫,先於聲 請人返家前將二子攜回娘家,待翌日聲請人上班後才將二子 帶回共同居住處所,令聲請人無法與二子單獨相處。l00 年 6 月份,相對人更以其係房屋所有權人為由,將聲請人趕出 家門,同年8 月11日更變本加厲以存證信函限聲請人於同年 月15日搬離兩造共同購買之屋,否則將報警請求協助處理。 相對人上開種種舉動,目的即在刻意阻礙聲請人與二子共享 天倫之樂,是兩造不論對於子女之生活、教養皆已達無法溝 通之程度,繼續維持共同監護實有困難。
相對人非適任之監護權人,由其單獨監護二名未成年子女將 有害於子女人格及身心發展:
相對人之品行、健康不佳:
相對人因長期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情緒上難自我控制,每 遇沮喪低潮即濫行服用安眠藥等樂物,致精神恍惚產生暴 躁易怒之情緒,更出現破壞暴力傾向,此自98年2 月29日 相對人服用藥物後仍駕駛上路,肇事致聲請人所有之汽車 受損進場維修即足佐證。另相對人與二子相處及管教上欠 缺耐性,幼子稍有頑皮舉動,或惡言相向,或施以掌摑, 相對人之不當言行除使子女身心靈蒙上揮之不去陰影,更 致子女在耳濡目染下出口成髒,對子女人格發展將有嚴重 不利益。更於100 年6 月28日兩造口角時,相對人竟揚言 將帶小孩一起自殺。相對人上述悖於常理之言行舉止已造 成聲請人恐懼,深怕子女若交由相對人照護恐將釀成遺憾 。
相對人缺乏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
相對人自100 年初即與一男性友人互動密切,頻繁到近乎 廢寢忘食之地步,並全心沈浸於戀愛之中,嚴重忽略對於 二名幼子的照顧,由相對人之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 結果表單可知,相對人自100 年5 月11日起至19日止透過 簡訊、語音通話等方式即有高達358 通之通訊紀錄,其中 時間點更不乏是子女自學校返家後正需家長陪伴照顧的黃 金時間。又自相對人之通話明細報表可清楚發現相對人手 機行動上網使用量十分龐大,時間也幾乎皆在夜間到凌晨 ,如此之作息與交友方式勢必嚴重排擠到照顧及陪伴孩子 一同成長的機會,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現正值學齡階段, 很多人、事、物、價值觀及學習動機皆仰賴父母多費心思 來陪伴教導,惟以相對人目前生活重心及態度,將有害於 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相對人親職能力不佳:
相對人一再辯稱無罹有任何精神方面疾病及濫行服用藥 物之習慣云云,惟被證3 至多僅是一般體檢報告,且內 容並未及於任何精神方面之診斷,不足以作為相對人有 無精神、情緒方面障礙及濫行服用藥物習慣之證明。 又相對人之情緒障礙實已存在多年,雖相對人臨訟一再 否認,並辯稱原證16-1影片檔僅是其單純安靜地坐在沙 發上睡覺,而滿地之雜物均係聲請人四處扔擲丟棄後再 行錄製云云。惟影片中之相對人神情恍惚,挺腰直坐於 沙發以上,根本異於一般正常人之睡覺狀態;又相對人 辯稱散落滿地之物品係聲請人丟擲並錄製云云,然物品 之丟擲必有聲響,身處現場之相對人豈會如此安穩睡覺 ,任憑聲請人在旁製造聲響?在在均足證相對人所辯並
非事實。實則每當相對人因不順其意產生負面情緒時, 多會失控大吵大鬧,並隨意謾罵、毀壞身邊物品,其後 再自行服用鎮定劑或如原證17號之管制藥物紓壓,且因 該類藥物之副作用常使相對人於服藥後長時間陷入精神 萎靡、昏沈恍惚狀態,完全無力照顧自己及二名未成年 子女,均賴聲請人擔負起照顧相對人及二名未成年子女 之責任,此種情況從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至100 年8 月聲請人遭相對人趕離共同住處前,均一再發生,相對 人親職能力欠缺可見一斑。
相對人情緒障礙問題除上述情況外,更及於未成年子女 。雖相對人臨訟一再辯稱與二子親密且溫馨地同居共處 ,親子關係緊密而無可分離云云。惟依原證16號錄音檔 可知,相對人每遇有不如意即會以偏激方式打罵並管教 子女,在兩造訴訟過程中,亦會利用二子年幼並與其同 住之優勢,灌輸二子錯誤並仇視父親之思想,嚴重影響 二子人格健全發展。又依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徒救世會 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訪視調查報告所示內容可知,相 對人對於子女呈現無耐性且高壓態度,而二名幼子因與 其同住,為免遭相對人責罵,不得已違背自由意志而為 陳述,始產生如社工人員所述陳述前後矛盾及緊張次子 回答內容是否恰當之舉動,相對人之行為已使長子呈現 無所適從之反應,更足證相對人確實不適任監護權人。 相對人目前雖為二子主責照顧者,然並未善盡照顧者之 職責:
相對人雖名為全職家庭主婦,然平時喜愛以電腦或手 機上網交友聊天,時常疏忽對於二子之照顧。次子吳 翰自出生迄今,除聲請人強力要求並陪同前往施打之 疫苗外,其餘依規定應接種之疫苗均未施打。又如聲 請人前呈相對人自100 年5 月11日起至19日止,於幼 子自學校返家正需家長陪伴照顧之時不斷透過簡訊、 語音通話、上網等方式與他人聯絡聊天,100 年10月 通話明細記載,相對人經常性在二子自學校或安親班 下課返家後最需要接受照顧時外出不在,放任年僅6 歲及12歲之幼子獨自看家,雖相對人辯稱此乃長子與 相對人單純之日常生活電話聯繫及到家確認云云,然 觀通信內容可知,相對人是經常性於長子放學回家或 二子晚間在家時外出,且外出時間有時長達一小時或 整個下午到晚上都不在家,根本非如相對人所辯稱時 間不長。況相對人身為全職家庭主婦,如有購物需要 ,大可於白天孩子上學時外出購買,然相對人卻無視
孩子年幼需有家長陪同照顧,時常晚上外出,致使長 子需撥打電話找媽媽,顯見相對人根本漠視二名幼子 在家安全性。再依訪視報告所載,次子吳翰自幼體質 有過敏現象、易感冒,此有聲請人時常帶次子吳翰前 往就診之門診收據可證,然相對人自稱為全職媽媽, 卻對孩子身體健康狀況完全不清楚,在過去也很少煮 飯,更足證相對人並無用心於孩子身上。
又相對人一再稱聲請人忙於工作,從未對子女課業賦 予關心及教導,又如何要求子女達到絕對高標云云, 亦非事實。兩造共同生活時,因約定家中經濟主要由 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則負責照顧子女,因此聲請人每 天努力工作,祈冀能讓相對人及二子有優渥之生活品 質。然聲請人亦相當注重與子女之互動及家庭生活, 每週一至週四全心工作,最晚22時即會返家,每週五 則會提早下班與家人共進晚餐並為二子洗澡、督導長 子功課課業、複習考試進度、寫習作評量等,每週末 假日則帶二子外出活動,因此在聲請人遭相對人趕離 住所前,長子之課業遠較現在優異,更無作業未按時 繳交或功課無家長簽名等問題,相對人為掩飾其未善 盡為人母教養子女之責任,竟辯稱聲請人忙於工作從 未對子女課業賦予關心云云,所辯不足採信。
再依訪視報告所載,相對人辯稱注意培養兄弟間的感 情,惟兩造仍共同生活時,多為聲請人為二子洗澡, 如今卻由年僅12歲之長子為年僅6 歲之次子洗澡,還 美其名是兄弟互相照顧,顯見相對人根本未善盡全職 母親之職務。
相對人個性偏激,利用其與二子同住之優勢及子女害怕 母親生氣之情況下,不斷捏造不實謊言,並羅織如:你 爸爸不愛你們了、你爸在外面有女朋友等莫須有之罪名 ,灌輸子女仇視父親之負面思想,造成子女認知矛盾, 更唯恐說錯話遭責罵,被迫違背自由意志而為陳述,此 從訪視報告中社工人員之觀察足證,是相對人此種負面 偏激,將孩子視為工具以報復聲請人之教導方式,將造 成未成年子女性格扭曲,有害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 另從相對人訪視報告內容及相對人之歷次書狀可以看出 ,相對人開口閉口重點都是「錢」,且以聲請人是否每 月給付10萬元作為聲請人是否得探視子女之條件,顯見 相對人擔心聲請人是否給付10萬元遠勝於二子權益。兩 造簽立離婚協議書雖約定聲請人每月須給付相對人10萬 元扶養費用,然該10萬元約定之真意係就子女學習及生
活所需全部費用而言,其後兩造和好並繼續共同生活, 所有家中大小開支全由聲請人負擔,兩造約定該每月10 萬元全數存作二子教育基金,豈料相對人竟將該筆錢納 為己用,完全違反當初之約定。如今聲請人雖未如前每 月給付10萬元,改以每三個月給付10萬元,即相當於1 個月給付3 萬多元,然二子之學校註冊費、其他雜費、 健保費、保險費等仍均由聲請人負擔,數額相加早已超 過10萬元,況相對人一再自稱娘家經濟環境良好,會資 助相對人,已找到工作,訴訟完就會開始上班云云,既 然如此,相對人自應就扶養費部分與聲請人共同負擔, 自屬當然,然相對人無視自己為人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亦 有扶養之義務,僅以擔憂無錢可供自己花用,顯見相對 人並非適任之監護權人。
相對人經濟能力不足:
相對人目前並無工作,所有之收入均依賴聲請人每月提供 之10萬元扶養子女之費用,惟聲請人現已無法與相對人共 同行使監護權,且聲請人祈冀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 使單獨任之並單獨撫育,自無須給付相對人如離婚協議書 所載之費用,故以相對人現並無工作亦無收入,實無法負 擔教養照護二名幼子之費用及責任。又相對人對於自身經 濟能力是否足以支付二子生活所需陳述前後矛盾,相對人 於101 年2 月29日鈞院審理時辯稱,與依訪視報告之記載 及相對人之自述可知,相對人就其自身經濟能力是否足以 支付二子生活所需,陳述已屬矛盾。又依相對人所陳可知 ,相對人之經濟能力完全依附聲請人或期待娘家援助,然 娘家母親年事已高,兄弟姊妹又各有家庭,相對人就娘家 經濟援助之期待顯然過於樂觀。另相對人自稱朋友已協助 安排行政助理工作,月薪約3 萬至3 萬5 千元之間,尚未 與公司討論工作細節云云,然依相對人自述每月須固定支 付房貸約6 萬至7 萬元,且工作又尚未確定,如此之收入 根本無力負擔二子於成長過程中所需之費用。況相對人身 為全職家庭主婦,竟對於家庭每月生活開銷無任何規劃及 計算,更足證相對人經濟能力主觀及客觀上均顯不足。 聲請人實為最適任監護權人,由聲請人單獨監護,將有利於 子女人格發展:
聲請人之健康狀況與對子女之教養計晝:
聲請人自幼被父母教育凡事都要負責任,進入社會努力工 作,改善家庭環境並提供子女優良居住、就學學區,皆是 聲請人身體力行扛責任勇於付出的家訓。吳翟原就讀林口 麗林國小二年級,惟為求增加競爭力,三年級即轉學至北
投區石牌國小,其後聲請人公司遷至臺北市北投區,可以 跟子女一同上下學,放學後至公司寫功課,並由聲請人檢 查課業及提供自修閱讀平時用考卷訓練與指導,到了吳翟 四年級下學期因為購買天母房子,再轉學至三玉國小,聲 請人曾告訴吳翟不會再搬家,會接者唸天母國中,升學環 境即告確定。次子吳翰因當時聲請人經濟允許,於美國出 生,聲請人盼其人生可以有更寬廣之國際觀,除讓孩子們 唸科見美語幼兒班中班,提早熟悉外語外,聲請人更努力 工作為子女準備教育基金,讓其一路就學成長無後顧之憂 ,全力栽培二名未成年子女。又聲請人為求有體力可以負 荷生活與工作之壓力以及陪伴兩個孩子,聲請人特別注重 身心平衡,週一至週五努力工作,週六、日便是與二名未 成年子女的戶外活動日,聲請人亦會安排國內外適合行程 ,讓孩子的童年充滿美好回憶。且聲請人極為重視二子之 人格發展健全,希望小孩有一顆知足的心、安全的心靈, 聲請人不斷教育小孩惜福、孝順長輩,極力提供二子有快 樂的童年、溫暖的家庭,因此二子與聲請人原生家族相處 皆十分融洽。聲請人在工作閒暇,願意隨時跟子女子分享 快樂喜悅生活經驗,並期待陪伴一同成長茁壯,二名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必符合子女之 最大利益。
聲請人心態開放且個性穩定:
聲請人個性穩定平和,對於子女多以溝通方式教導,並耐 心陪伴子女,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極為重視 ,明白子女需在父母共同關愛下成長,因此倘由聲請人單 獨監護,聲請人並不會假借名義限制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 會面交往,此從訪視報告中就「受訪視人基本資料表─安 排子女與非監護之一方互動意願」部分足證。
聲請人有穩定之工作,經濟能力良好,且聲請人工作時間 彈性,能儘量配合二子需求以親自照顧二子,由聲請人單 獨監護,必能給予二子更優良之生活環境及照顧: 聲請人創立金日興照明有限公司10年,公司資金約500 萬 元,以聲請人之收入足以讓二子有優於一般正常水準之受 教育機會與生活環境。聲請人另計有存款玉山銀行定存單 100 萬元、坐落新北市○○區○○路之不動產房屋1 間, 聲請人並為自己及二名幼子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及全球 人壽保險,保費1 年約20餘萬元。除此之外,相對人現所 有坐落臺北市士林區○○○路之房屋,實際上大部分皆係 聲請人出資,以經濟能力及未來長期發展而言,聲請人確 實得以提供未成年子女遠優於相對人之生活品質。又因聲
請人之公司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自可以二子之需求彈性 安排工作時間,相較於相對人除經濟均仰賴他人外,縱日 後覓得工作,相對人之時間亦無法彈性配合二子,勢必需 將照顧二子之責任交由他人,是由得以親力親為照顧二子 之聲請人單獨監護,始最有利於二子之利益。
聲請人雖忙於工作,然仍細心觀察二子所需,對於二子之 身心狀況極為瞭解:
聲請人於100 年8 月遭相對人趕出住處前,為爭取時間 陪伴子女成長,多將工作儘量安排在週一至週四,空出 週五晚間及週末假日陪伴二子,並帶其外出踏青遊玩, 父子感情親密,可見一斑。平日雖聲請人偶爾較晚回家 ,然只要稍有空閒仍會接送二子上下學,陪伴二子寫作 業及就醫,並幫二子洗澡。聲請人雖身負家庭經濟重擔 ,然對於照顧二子多親力親為,更足見聲請人對於二子 之疼愛與重視。
聲請人對於二子身體狀況多細心觀察照顧,此從訪視報 告中聲請人對於二子之身體健康狀況,如次子吳翰有過 敏體質、易流汗感冒等及過去照顧二子之情形均詳細描 述。此外,聲請人亦關心二子之喜好並協助其發展第二 專長,例如長子吳翟喜歡體育及象棋,聲請人除鼓勵其 於課餘時間發展自己興趣外,並細心為吳翟報名象棋文 化藝術研習營,陪伴長子吳翟參加檢定賽並為其拍照、 撰寫檢定賽賽事報導,希望能為吳翟的成長留下美好的 回憶。此外,聲請人亦於吳翟暑假時間為其報名籃球密 集課程,讓喜愛體育的吳翟能於暑假時盡情享受運動健 身之快樂。次子吳翰喜歡繪畫,平時聲請人只要有空閒 會陪伴吳翰繪畫,年幼的吳翰更每每於聲請人陪伴時將 其所繪製之圖畫贈與聲請人,並向聲請人表示「我是你 寶貝」或於父親節製作卡片贈與聲請人。又聲請人知道 次子對於長子學習象棋亦有興趣,遂安排次子與長子一 同參加象棋文化研習營,讓兄弟倆得以一同領略中華文 化之美,並能相互切磋,更增進兄弟之情。除上開課外 活動外,聲請人亦重視子女在校成績,在聲請人遭相對 人趕離共同住所前,即便聲請人每日工作再忙,只要稍 有閒暇,聲請人必會親自檢查長子吳翟作業,並為吳翟 安排考試複習進度、寫課業評量並教導吳翟數學。吳翟 之英語能力較弱,為協助吳翟學習,聲請人亦為吳翟安 排英語補習,希望能協助吳翟找到學習方法,準此可知 ,對於二子無論課內課外之學習,聲請人均細心觀察並 盡心盡力協助二子找到興趣並發展興趣,是以,由聲請
人單獨監護應最有利於子女,並符合二子最大利益。 聲請人之家庭支持系統:
聲請人及二名幼子與聲請人母親、哥哥關係互動良好,且 皆可任聲請人之支持系統,聲請人之母親更表達願意協助 照顧幼子之強烈意願,提供聲請人於工作繁忙之餘擔任照 顧二子之後盾。
依吳翟於101 年4 月16日之法庭訊問筆錄可知,其中諸多陳 述均與事實不符,顯遭受相對人之刻意控制,更足證長子吳 翟確實如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教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之社工人員訪視調查報告書所載言詞恐受他人影響,所表達 之意願無法完全代表其內心想法,自不足採為監護權判斷之 唯一標準:
依社工人員於101 年2 月24日進行訪視時,長子吳翟竟說 出「因為聲請人的關心較為表面,相對人是真心關心照顧 其生活。」等非一年僅12歲孩子能明瞭文意之話語,顯見 相對人利用與長子同住之優勢,不斷灌輸長子仇視父親之 負面思想,至為明確。且依社工人員觀察內容,在在均足 證長子吳翟所為之陳述已受相對人控制,無法本於其自由 意志表達其內心真實的意願,自不得以其陳述作為監護權 選擇之唯一依據。事實上,兩造於共同生活期間,相對人 即常以死之相逼威脅恐嚇兩位幼子,長子吳翟之言行及思 考模式皆受相對人之控制,尤以長子吳翟受影響甚鉅。長 子吳翟性格及談話內容與雙方進行訴訟前判若兩人、超齡 成熟,對於父親之不信任以至於仇視皆非同年齡層之幼童 所該有,顯見長子吳翟在此段遭相對人刻意阻隔期間即已 遭相對人刻意灌輸負面思想,長此以往,實令聲請人極度 擔憂二子之思想及人格養成。事實上,此年齡層孩童對於 父母親之依附性甚強,更需在一思想健全及開放之環境中 成長,以利其價值觀及社會規範準則之建立,且兩造所生 之二子均為男孩,更仰仗作為父親之聲請人悉心栽培指導 ,如今聲請人因遭相對人刻意阻隔至與二子已有3 、4 個 月未見,相較於先前二子與聲請人開心幸福共享父子天倫 之樂之照片,如今長子吳翟卻在相對人教導下呈現負面偏 差仇視思想,倘果由相對人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而由相 對人任主要照顧者,則以相對人偏激個性,對照往後二子 將面臨之青春期、叛逆期,實令聲請人擔憂二子之人格是 否得以健全養成。
吳翟於101 年4 月16日於鈞院審理時諸多證詞均悖於常理 亦與事實不符,更足證長子吳翟所述均係遭相對人事先要 求、教導:
每次聲請人同意讓長子玩電動時間多是寒暑假或是假日 ,週一至週四聲請人晚上回家光休息、檢查長子作業、 輔導長子寫習作等即已接近長子睡眠時間,豈有可能放 任長子不睡覺而打電動?且兩造共同生活時,因全家經 濟重擔全由聲請人負擔,雖聲請人工作繁忙,然從未以 此為藉口逃避協助孩子課業之責任,又聲請人之加班均 安排於每週一至週四,週五晚間及週末假日皆陪伴在孩 子身邊一同學習成長,並未如長子吳翟所言僅陪同玩耍 放任學習不管,長子吳翟所述完全遭相對人事前教導, 實不足作為改定監護權與否之唯一認定標準。
又倘相對人確實有注意子女學習情況,理應會於簽署聯 絡簿時逐筆確認孩子功課內容,根本不可能會發生未按 時繳交作業等情,顯見相對人對子女學業根本不用心。 又對照長子吳翟於99學年度第二學期及100 年度第一學 期之學習成績相較,長子吳翟於99學年度第二學期語文 成績原為甲等、自然與生活成績原為甲等、英語成績原 為乙等,然至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非但未上升,反 而分別退步為乙等、乙等及丁等,在相對人阻止聲請人 探視期間,長子成績嚴重落後,相對人竟能視若無睹自 稱子女在校成績佳云云,相對人無視子女教育態度之情 形可見一斑。相對人為全職家庭主婦,是依常情判斷, 相對人顯應較聲請人更有機會能夠督促孩子課業品行, 然竟發生成績退步、聯絡簿疏未審閱簽名等情事,顯見 相對人放任及絲毫不在意長子之學習。
又聲請人從未打過相對人,且因相對人生性猜忌且脾氣 暴躁,每每不順其意,相對人即瘋狂辱罵、出口成髒, 此從聲請人原證5 、16-2、16-3號錄音內容足證,證人 吳翟顯有隱匿事實之嫌。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最大問 題來自婆媳不睦,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家庭之痛恨已達無 理取鬧之程度,此自聲請人所提原證14號相對人筆記內 所載之憤恨字詞及原證16-4相對人以「臭機掰」罵聲請 人母親之錄音即可明瞭。是以,相對人將此怨懟無來由 的加諸於聲請人及兩幼子身上,單方限制禁止兩幼子與 聲請人母親及家族碰面,惟該婆媳問題實不應牽扯至無 辜幼子身上,聲請人母親對於兩子的關懷與愛護是不容 否認的,兩幼子也有權利享受此對待,因此在綜合考量 兩子的利益及避免相對人發怒下,聲請人方會藉詞拖延 相對人帶兩子回家與母親碰面,此有聲請人與長子吳翟 溝通的錄音檔及其錄音譯文可證,由該對談中可知證人 所指稱「謊言」事實上即聲請人為私下或帶二子與自己
母親見面,惟又恐相對人不悅,迫於無奈及避免爭執下 所說之權宜說詞,亦非有意惡性之欺瞞,出發點實屬善 意,然相對人卻將此種骨肉親情向長子吳翟洗腦成「謊 言」,更足證相對人心態之偏差,倘由相對人任二子監 護權人,長此以往,對於二子之人格發展恐有嚴重影響 。另相對人因仇視聲請人母親,即極力阻止聲請人及二 子與聲請人母親見面、共享天倫,目的即在報復聲請人 母親,意圖使聲請人母親感到痛苦。兩造仍共同生活時 ,相對人即已禁止二子與聲請人母親見面,更遑論掃墓 、逢年過節等中國人重要節日,相對人除禁止聲起人攜 二子探視母親外,更拒絕聲請人原生家庭成員前往兩造 家中探視二子,甚至只要聲請人私下偷偷前往探視母親 即遭相對人辱罵及大罵「騙子」,在在均可見吳翟根本 很難有機會與內祖母見面,實則從100 年4 月5 日至今 都沒有與內祖母見面,連101 年過年也沒見面,如今臨 訟卻謊稱「父母分居後,我還有與內祖母見過幾次面」 云云,更足證吳翟到庭作證前業已遭相對人極力洗腦。 又試問,錄音當日聲請人係用錄音筆且事先放置在隱密 之處,並非手持站在一旁錄音,且相對人亦自稱沒看見 、不知道聲請人,則該時正遭母親訓罵且哭泣之長子吳 翟豈會發現聲請人是先置放於隱密處之錄音筆,顯見長 子吳翟於此處所述均非事實,僅是因遭母親庭前要求, 不得已只能按照劇本演出而為之陳述,不足採信。 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證16-1號影片以觀,該時間為晚 上10點過後兩幼子皆已熟睡時所攝錄,且觀影片內容可 知,現場僅有用藥過度陷於意識不清之相對人恍惚坐靠 在沙發上,長子吳翟根本就不在場,如何能夠以目擊者 角度聲稱見到聲請人刻意凌亂現場一事?況欲將現場製 造成如影片般凌亂狀態,勢必產生許多巨大聲響,若果 如相對人自稱當時只是睡著,豈有可能不為聲響所驚醒 ?顯見該影片拍攝當時相對人確實因用藥過度而出現情 緒失控、精神恍惚之狀態,如今相對人為掩飾自己藉由 藥物控制情緒之習性,竟唆使年幼長子作出不實之陳述 ,如此人格瑕疵及無視於身教,更不足以擔任監護權人 。
聲請人不解何以僅短暫2 、3 個月未見面之長子吳翟會 做出如此極端偏頗且不實之陳述,事實上,聲請人向來 重視小孩之人格教育,祈冀孩子有一顆知足且安定之心 靈,聲請人為提供小孩有快樂的童年、溫暖的家庭,不 斷努力工作,並於閒暇時帶二子外出踏青,不斷教育小
孩知福惜福,聲請人願意隨時陪伴二子並與二子分享自 己的快樂喜悅生活經驗及人生願望,並願意付出心力一 直陪伴在二子身旁與其一同成長茁壯,聲請人很珍惜能 與孩子共同相處的每一刻,孩子的一舉一動一顰一笑都 讓聲請人感到溫暖滿足,為留存這份感動,聲請人總是 時時刻刻記錄著生活的甜美,父子互動良好、感情親密 ,更可從聲請人與二子生活及外出遊玩照片可證,照片 中孩子的歡笑與對聲請人信任的笑容是不容相對人隻字 片語的誤導去改變的。吳翟、吳翰,不論哪位孩子都是 得來不易的無價珍寶,讓聲請人擁有柔軟的心、幸福的 感覺,也是聲請人的人生原動力,相較於相對人因自身 偏激思想,利用二子做為工具,阻撓二子與聲請人母親 見面、相處,本案進行中,更以聲請人是否給錢作為得 否探視二子之依據,在在均足證相對人利用二子年幼無 知,將二子視為工具。且相對人對於二子之關愛亦有偏 差,此從相對人與聲請人之對談中可知,相對人對小孩 教育觀念提到陪吳翟便是犧牲吳翰,相對人如此偏愛次 子吳翰,思想已有偏差,甚至要求聲請人與其分別照顧 一子,亟欲強行破壞拆散本該一同成長的兄弟之情,絲 毫未顧慮孩子的感受和心情,及扭曲孩子人格健全發展 。倘以相對人單獨任監護權人或主責照顧者,聲請人更 加擔憂二子是否將在相對人偏差教導下出現人格異常及 仇視社會之負面心態。
對相對人答辯之陳述:
相對人辯稱因兩造離婚3 個月後聲請人以疝氣開刀,相對 人在一時心軟之下同意聲請人搬回暫住,等聲請人病好後 再搬離。然聲請人一再以相對人暫無再婚打算、且共住可 互相分擔照顧子女而推諉搬遷,最後聲請人逕以其係負擔 子女扶養費之經濟來源,若不同住即不付扶養費為由箝制 相對人云云,並非事實:
兩造於96年6 月29日離婚後聲請人因疝氣開刀住院,嗣 兩造關係逐漸破冰,相對人即主動邀聲請人搬回同住以 就近照顧,其後二人關係又恢復往日甜蜜,此從相對人 於100 年3 月11日傳給聲請人手機簡訊「I love u」及 100 年3 月31日傳給聲請人手機簡訊「心沒有離開」, 可見一斑。是以,相對人稱聲請人搬回同住係聲請人推 諉搬遷及不付扶養費為由箝制相對人云云,顯非事實。 當聲請人搬回同住後,因兩造關係又回復離婚前之夫妻 關係,為了小孩學區考慮,兩造協議後將兩造原共有之 林口住處房產變賣以作為購置坐落於臺北市士林區○○
○路房地之購屋款,此有離婚協議書所載:「女方名下 位於臺北縣林口鄉○○○路230 巷15號9 樓之房地歸男 女方所有,但房地處理由男女方書面資料達成才能動作 。」可稽。購屋後每筆房貸及相關雜費則由聲請人撥款 予相對人持之繳納,豈料相對人至100 年8 月因遭聲請 人發現另交男友,一時惱羞成怒自稱系爭房地為其所有 而將聲請人趕出,如今卻辯稱其因遭聲請人精神折磨, 不得已發函要求無權利之聲請人遷出相對人房屋云云, 相對人此種胡亂誣指並企圖據為己有之行徑實令聲請人 感到無奈。
相對人辯稱聲請人限制其交友自由並管制生活模式、辱罵 相對人「什麼都不懂、水準低落、精神不正常」、「憑你 只能配小狼狗」云云,均非事實。聲請人從未以上述文字 批評相對人,相對人臨訟捏造不足採信。實則,兩造家庭 生活中,相對人主控欲強,不論聲請人或兩造所生之未成 年子女只要稍有不如相對人之意,相對人即會情緒失控胡 亂謾罵,此觀原證5 號中長子因相對人責備而哭泣卻遭相 對人情緒失控邊指桑罵槐的罵聲請人、邊對長子掌摑即可 知相對人之強勢態度。又相對人個性較為偏激孤僻,人際 交流關係甚少,聲請人甚且鼓勵其多拓展生活圈豐富閱歷 ,何來限制?況倘聲請人如相對人所述管制其生活模式、 限制其交友等,則相對人如何有機會與男性友人互動頻繁 密切,甚至簡訊、語音通話高達358 通而事後方知?在在 均顯示相對人所言不實。
相對人辯稱其從未對婆婆不尊重,反而多方忍讓而屢遭打 壓,更未限制或阻止二子與聲請人原生家庭成員相處云云 ,然實則因相對人生性猜忌且自私,因聲請人與原生家庭 感情良好,竟對於聲請人原生家庭充滿敵意,尤其仇視聲 請人母親,每每藉由故意阻撓二子與聲請人原生家庭見面 ,以達報復聲請人母親之目的,在在都令聲請人深感痛苦 ,此亦為兩造96年間離婚之主因,相對人更於兩造離婚協 議書約定「雙方所生之子吳翟、吳翰不能跟男方原生家庭 任何人碰面。」,足證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原生家庭仇恨至 極。嗣兩造復合後,聲請人屢次嘗試與相對人溝通,企圖 化解誤會,然相對人仍依其心情決定是否讓二子與聲請人 原生家庭見面,被證2 號之照片即是聲請人企圖化解相對 人與原生家庭成員間誤會,而刻意利用某次過年傳統上團 圓之習俗苦苦相求後,相對人始同意一同出遊,然而此種 聚會機率少之又少,一年不會超過3 次,在多數之時間相 對人仍極度仇視聲請人母親及原生家庭,此從相對人之日
記所載「剛看他從外走入公司,手上公事包又拎一個那個 歐巴桑的東西,低心情又湧入心頭…連見到那個人的東西 ,就可將出現我恨意、激動,不知何時會崩潰,感情問題 竟出現這個不死的女人好像只有等ㄊㄚ消失,心頭才會消 失。」及不斷以「臭雞掰」罵聲請人母親之錄音等,當聲 請人欲帶二子探視聲請人母親時,相對人即以離婚協議書 之約定,禁止二子與聲請人原生家庭見面,以造成聲請人 母親因無法見到孫子而內心痛苦而達其報復目的。相對人 依其心情決定小孩與誰會面交往除上述情形外,更及於聲 請人,先前兩造雖簽署離婚協議書,但因事實上仍共同居 住有如夫妻,對於小孩也是共同照顧,因此並未依離婚協 議書約定事項進行,豈料100 年8 月起相對人無權將聲請 人趕出系爭房屋後,相對人即故意違背協議書約定,禁止 聲請人探視二子,相對人此舉嚴重影響二子享受父愛照撫 之權利,足證相對人確實不適任監護權人。
相對人辯稱97年2 月17、21日精神科就診收據係因其受不 了聲請人言語欺騙及長期精神折磨,遭聲請人強制去林口 長庚醫院看診,日後相對人在被迫與虛應下僅看了一次門 診,足證相對人絕無任何情緒失控、濫行藥物等疾病云云 。惟相對人因娘家開設藥局並於自家藥局工作,雖無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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