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正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之董 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經第16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經經濟部101 年4 月20日經商字第10100044270 號函准予 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經濟部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 正對照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 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