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9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劉家法定代理人 劉代隆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被繼承人施教正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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