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189號
SLDV,101,司司,189,201206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汪士弘
相 對 人 創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汪士弘
上列聲請人聲報創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創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 以民國101 年3 月1 日士院景民司竟101 年度司司字第54號 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主管 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及登記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 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分 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影本, 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 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 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 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 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 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 第1 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 ,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 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 84年度臺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 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 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 ,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 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 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三、經查,依卷附創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清算期間收支表 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所示,創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尚 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48,110元及應退稅額扣除留抵稅額 12,113後尚餘241,801元,並依此分配剩餘財產合計389,911 元予各股東。然創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71,932元暫核稅 款未為處理,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1 年5月3



1日 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1010205258號函可參。是創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既尚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說明,自 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 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 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1/1頁


參考資料
創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