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逸鴻、賴阿義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逸鴻住於新北市蘆洲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顯違背上開專 屬管轄之規定;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賴阿義 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揆 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