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22號
SLDV,100,重訴,422,201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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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被 上訴人 林桂長
2樓
王辰豪
林顏梅(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村(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杜林素娥(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源(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進(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信(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文煒

林秋湄

林秋蓉

林登旺
林登全
林文忠
林文正
上列十五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 高秀枝律師
上 訴 人 王添火 住臺北市○○區○○路1段79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9000元(即臺北市○○區○○段2 小
段326 地號土地如第一審判決書附圖所示編號R部分土地於起訴
時之價額,計算式:127,000 〈公告土地現值〉*67 〈面積〉=
8,509,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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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