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金芳誼
即 原 告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旋大地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黃文昌間
確認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性
質上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
。故上訴人第二項及第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叁佰叁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