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85號
SLDV,100,訴,1185,2012061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金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清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零伍拾玖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買受臺北
市○○區○○段3 小段10地號土地之價格2,500,000 元×上訴人
占用之面積126.1 平方公尺/ 上開土地面積353 平方公尺=893,
059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
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