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49號
SLDV,100,司執消債更,49,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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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
債 務 人 陳建宏原名:陳力.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怡君律師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共計清償七十二期。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裁定自民國(下同)100 年6 月10日下午5 時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其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 案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以每1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元,合計共6年72期,更生方案 清償總金額合計288,000 元,清償成數27.38%,而其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1 年5 月3 日以書面檢 送予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101 年5 月30日具狀表示同意,其餘2 名債權人均逾期不為 確答同意與否,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又上揭同



意更生方案及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更生方案視為 已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本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末查本件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本院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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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4,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7.38%。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052,024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88,000元。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各期分配金額 │72期分配總金│
│ │ │ │ │額 │
├──┼────────────┼───────┼───────┼──────┤
│ 1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752,798 │ 2,862 │ 206,064 │
│ │ 司 │ │ │ │
├──┼────────────┼───────┼───────┼──────┤
│ 2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140,208 │ 533 │ 38,376 │
│ │ 司 │ │ │ │
├──┼────────────┼───────┼───────┼──────┤
│ 3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159,018 │ 605 │ 43,560 │
│ │ 司 │ │ │ │
├──┼────────────┼───────┼───────┼──────┤
│ │ 合 計 │ 1,052,024 │ 4,000 │ 2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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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本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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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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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