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87號
SLDM,101,聲,987,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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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至媛
具 保 人 劉博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執字第
529 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博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劉至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本院經核除聲請人提出之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通知保證人與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通緝書影本等各1 紙在卷足憑,復查被告迄 今尚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足憑,是認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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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