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移調字,101年度,2號
SLDM,101,交附民移調,2,20120615,1

1/1頁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黃亮瑄

聲請人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相對人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101 年交附民移調字第2號就本院101 年交易字31 號
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5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怡文
書 記 官 鄭雅仁
通 譯 曾文宣
調解委員 鍾明生
調解委員 葉忠雄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相 對 人 王秀美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王秀美只願給付聲請人黃亮瑄新台幣(下同)
貳拾伍萬元(含強制保險給付,即前已由聲請人領取
伍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餘款壹拾玖萬參仟柒佰陸
拾貳元於民國一佰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由相對人一
次匯入聲請人設於第一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 帳
戶,且不對聲請人為任何請求。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上開給付而成立調解,其餘請求拋
棄。聲請人並願於相對人履行第一項條件完畢後,即
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及相對人就本案不論民事及刑事訴訟,於調解
成立及履行完畢,全部結束,雙方不得再為主張及提
起訴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相 對 人 王秀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鄭雅仁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