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周淑真
賴麗珠
李懷珍
盧秀婷
盧佳宏
盧義聲
李懷梯
賴清蓮
李坤璠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壽、張桂、張一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後本院依原告所陳被告張榮壽等占用土地之面積暫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72,548元【計算式:225.49平方公尺
×5,200元/平方公尺(民國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72,54
8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張榮壽等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
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6
8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9,6
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