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3號
KLDV,101,補,143,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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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孫渼雲
上列當事人與張敏華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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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