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01年度,208號
KLDV,101,基簡調,208,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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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調字第208號
原   告 蔡林柴
被   告 程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被告之住所係在宜蘭縣員 山鄉○○○路70巷24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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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