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01年度,289號
KLDV,101,基小調,289,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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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調字第289號
原   告 陳淑華
被   告 曾美玲
      李建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依卷附民事起訴狀之記 載,被告2人之住所係在澎湖縣馬公市○○路186號,非屬本 院轄區,且就民事起訴狀所載事實形式觀之,亦難謂認本院 本件有特別審判籍,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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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