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3號
KLDV,101,司執消債更,3,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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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淑慧
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李淑慧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0年度消債更字 第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提供任職之貫升 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僱用契約書正本、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在 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1年5月22日所提如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6年以每個月為一期, 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共計72期,並將名下 不動產之殘值166,161元及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 12,000元於第72期提出清償,總清償金額為826,161元,清 償成數約為36.47%,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 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由貫升企業有限公司派任至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擔 任行政工作,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等情形,有債務人於101年4月24日提出之貫升企業有 限公司員工僱用契約書正本及債務人之薪資轉帳存摺影 本在卷足憑。
(二)就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 為18,780元,其更生方案計算以每月薪資收入18,780元 減去債務人自己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交通、日用 品、瓦斯、水電、勞保、健保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必 要費用,第1年至第6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 新臺幣9,000元,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於基隆市安樂區○○○段599、613 地號(權利範圍:1/3360、30/10000)及其上建物同段 2005、209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 168巷9弄3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1/3360)之不動產 ,以及中興紡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卷可稽。上開不動產依基隆地方 法院99年度司執慎字第22399號強制執行案件之鑑價報 告價值為126萬元,因該次執行程序並未拍定,而債務 人尋找親友皆無買受之意願,故參照該鑑定報告認定該 不動產之價格,於扣除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1,093,839元後,其殘值為166,161 元,債務人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試圖出售籌款,倘皆 未順利售出,亦將以借款之方式籌得款項,有其友人吳 佳真出具願借款之切結書附卷可參;另上開股票之價值 為12,000元,債務人皆願於更生方案履行至第72期時提 出清償。
(四)又上開不動產目前尚未變價係因該週邊交易行情低落難 以變價,無論是經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自行尋找買 受人皆無結果,再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及永慶房 屋之網路資料,上開不動產週遭確實物件極少且不易成 交,並非債務人不願變價。倘強行命債務人以低價出售 該不動產,恐因不足清償抵押權人之優先債權而無實益 ,無擔保債權人亦無法增加受償金額。況且債務人繼續 清償上開房屋貸款之資金來源,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出 租給第三人,嗣將其每月可收之房屋租金6,000元清償 房屋貸款,其餘房屋貸款不足之部分係由債務人之姊姊 墊付,故債務人並未額外支出費用而損害無擔保債權人 之權益,且債務人已於更生方案中將認可更生方案時之 殘值提出當屬盡力清償。
(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826,161元,已逾其 名下不動產之殘值,且債務人之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25,888元,顯低於上 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六)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已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 布,除有該條第2項第3款但書規定之特別情事外,更生 方案原則僅得為6年。本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所規定延長清償期為8 年



之情事,債權人徒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得累積 不動產之價值,而主張應延長清償期云云,顯然於法不 合,自難採憑。
(七)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 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 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 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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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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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
│ 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6年),即第1期至第72期,│
│ 每期清償9,000元。另第72期並加計不動產殘值166,161元及股│
│ 票12,000元一併償還各債權人。 │
│2.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 │
│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 │
│ 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
│ 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264,741元。 │
│4.清償總額:826,161元。 │
│5.清償成數:約36.47%。 │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 │
│ 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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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不動產│中興紡│
│ │(新台幣)│比例│償金額│殘值( │織之股│
│ │ │ │ │於第72│票(於 │
│ │ │ │ │期清償│第72期│
│ │ │ │ │) │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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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4,909元│1.98│178元 │3,290 │237元 │
│有限公司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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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02,599 │8.95│806元 │14,871│1,074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元 │元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682,553 │30.1│2,713 │50,081│3,617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4% │元 │元 │元 │
├────────┼────┼──┼───┼───┼───┤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706,200 │31.1│2,806 │51,809│3,742 │
│有限公司 │元 │8% │元 │元 │元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56,918 │15.7│1,418 │26,187│1,891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6% │元 │元 │元 │
│ │ │ │ │ │ │
├────────┼────┼──┼───┼───┼───┤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271,562 │11.9│1,079 │19,923│1,439 │
│有限公司 │元 │9% │元 │元 │元 │
├────────┼────┼──┼───┼───┼───┤
│合計 │2,264,74│100 │9,000 │166,16│12,000│
│ │1元 │% │元 │1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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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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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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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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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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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貫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