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21號
KLDV,101,司司,21,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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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嘉榮
清算之公司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 條第1 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而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 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 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該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 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公司法 第331 條所明定。是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得謂 已終結,該法人仍視為存在(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305 號裁定意旨參照),否則若清算公司尚有現務未了結或債務 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 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 易導致相關程序(如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進行之困擾,並 使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 平。為慎重計,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 增訂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 為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 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 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 」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 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 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 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 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 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 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 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獨資公司, 原負責人林來旺已於民國97年4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字第19 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清算人,已依法進行清算程序並將清算完結之表冊送交



並請求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黃銘煌律師承認,惟黃銘煌律師 已逾一個月而未提出異議,爰檢附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 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請求承認函、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清算申報書等件(均影本)為證, 聲報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至民國(下同)101年6月25 日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款,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 分局101年6月25日北區國稅基市四字第1010001826號函在卷 可稽,足徵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仍有稅捐債權尚未處理 ;另依本件聲請人檢附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100 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所示,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未分配盈餘 5,212,997元亦未為處理,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確 已了結公司現務、分派盈餘或虧損、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 而依公司法規定程序完結本件清算程序。是本件聲請人所為 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尚有未合,本院無從准予清算完結之 備查,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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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