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20號
KLDV,101,司促,5920,2012061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債 權 人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債 務 人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