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林淑靖
訴訟代理人 蔡振昇
被上訴人 吳阿素
賴水成
翁啟二
蘇文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8,081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7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4日寄存 送達於上訴人住所之警察機關,並經本院書記官通知前往領 取並繳費,有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各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