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58號
KLDM,101,聲,558,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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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兼 受刑人
即 被 告 曾祥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曾祥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祥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現金保證後 ,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自行繳納現金後,已 獲釋放;嗣該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於101 年 3 月23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經郵務機構向被告之住所新北 市瑞芳區連福新城40號3 樓(即被告之戶籍地址)為送達, 於101 年3 月7 日由被告本人受領,屆時被告非在監執行或 在所羈押,然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傳喚被告於101 年4 月 30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亦經郵務機構向被告上址住所為送 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 101 年4 月17日依法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瑞芳分局瑞濱派出所,自101 年4 月27日起發生送達之 效力,屆時被告仍非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又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乃飭警前往被告上址住所拘提被告,但未能拘獲等情 ,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保字 第10000365號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執行案件資料表、 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司法警察製作之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 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曾祥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曾 祥國」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67 號刑事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依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知,本院裁定時,被告仍 未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綜上事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聲



請人聲請沒入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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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