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35號
KLDM,101,聲,535,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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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麗珠
      曾怡萱
      黃秀妹
      林錦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1 年度偵字第753 號、101 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及現金新臺幣貳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麗珠曾怡萱黃秀妹林錦楓涉犯 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 偵字第7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牌1 副、牌尺 4 支等賭具,係被告吳麗珠所有,另扣案之賭資共新臺幣( 下同)270 元,係分別為被告吳麗珠曾怡萱黃秀妹及林 錦楓所有,均業據被告吳麗珠等人供承在卷,爰請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吳麗珠等4 人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許,在基隆市○○區○○街91號對面鐵 皮屋之甜娜珍檳榔攤,以麻將牌賭博財物,嗣經警於同日下 午2 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賭具麻將牌1 副、牌 尺4 支及賭資共270 元(其中吳麗珠20元、曾怡萱100 元、 黃秀妹100 元、林錦楓50元)等物品,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等4 人賭博犯行明確,然念其 等均自白犯行,及犯罪手法、所生損害與所得利益均非重大 等情,爰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 條之規定,以101 年度偵字第753 號對被告吳麗珠等4 人 均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屬實 。扣案之麻將牌1 副、牌尺4 支及賭資共270 元,分屬刑法 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處之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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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