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86號
KLDM,101,易,286,201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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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逢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90
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
同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 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逢民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 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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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