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21號
CYDV,101,聲,121,2012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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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黃王春蝦
聲 請 人 黃淑華
聲 請 人 黃淑珠
聲 請 人 黃子惠
聲 請 人 黃奕穎
相 對 人 張萬歷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黃 蝦」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黃王春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此觀同 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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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