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廖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郭敏玲(女,民國57年6月2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郭韋君(男,民國91年2月1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未成年人郭韋君名下坐落嘉義市○○段劉厝小段1090建號建物過戶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郭韋君(男,民國91年 2 月1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親,坐 落嘉義市○○段劉厝小段109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登 記在郭韋君名下,系爭建物坐落之基地則為聲請人所有。因 系爭建物欲辦理轉貸,但郭韋君為未成年人,無法辦理貸款 ,為減輕貸款壓力,欲將系爭建物登記為聲請人以利辦理轉 貸還款。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郭韋君之法定代理人,其行為 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 2 項規定,聲請選任未成年人郭韋君之姑姑郭敏玲為特別代 理人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係未成年人郭韋君之母親,系爭建物登 記在郭韋君名下,系爭建物坐落之基地則為聲請人所有等情 ,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所有權狀影 本各 1份,堪信屬實。本院審酌郭敏玲為未成年人郭韋君之 姑姑,亦有郭敏玲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郭敏玲於聲請人 所述辦理系爭建物過戶事宜中,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未成 年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亦據未成年人郭韋君之親屬郭素 萍、廖清漢、呂麗花、廖倚烽同意由郭敏玲擔任未成年人郭 韋君之特別代理人,故本院認由郭敏玲擔任未成年人郭韋君 之特別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人郭韋君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 責任。因此,爰選任郭敏玲為未成年人郭韋於辦理系爭建物 過戶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準此,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