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216號
CYDM,101,交聲,216,201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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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16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1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許新福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處分案號「嘉監裁字第裁76-KAK11641號」等字均應更正為「嘉監裁字第裁76-KAK111641號」;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案號「雲警交字第KAK11641號」等字均應更正為「雲警交字第KAK111641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處分案號、雲林縣○○○ ○○○○○道路○○○○○○○○○○號本應為「嘉監裁字 第裁76-KAK111641號」、「雲警交字第KAK111641號」,原 裁定卻載為「嘉監裁字第裁76-KAK11641號」、「雲警交字 第KAK11641號」,顯係誤植,且此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 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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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